台湾:改造老建筑,打造文创产业 台湾文化资产专家施国隆介绍,台湾地区2002年到2011年间为了文物再利用4次修法,目的是为了妥善保存这些建筑中所蕴藏的文化资产价值,法规完善了对再利用的文化适宜性、修缮、消防等领域的科学评估规定。 台湾东海大学建筑博士研究生杨宏祥介绍了台中文化创意园案例。这个正在建设中的项目原址是废弃的旧台中酒厂,项目由官方主导,以文化资产 为基础开发文创产业。
内地:复活古建筑,打造旅游业(以苏州为例) 在苏州市文物局副局长尹占群看来,正是社会力量的参与让当地钮家巷 方宅项目得以成功再利用。 方宅是一处典型清代苏式传统民居建筑,占地两千余平米,修缮资金预 算巨大,政府投入远远不够。香港商人王敏刚出资3000万元租赁方宅使用权 ,进行全面修缮保护和基础设施改造,开设平江客栈,成为苏州首个利用外 资投资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 尹占群说,投资人从文化旅馆的角度恢复了方宅活力,在不影响住店客人的前提下,客栈开放游客和社区居民参观。独特的历史风貌和文化气息让平江客栈入选“中国2008年最不能错过的10个客栈”。 在建筑遗产再利用上,两岸四地,各自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各种探索 ,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展望:追求文化和经济价值双赢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结果显示,当前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总量为76万多处,其中建筑类遗产,总数达40万处。建筑遗产保护的任务,繁重而紧迫。“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不过,从两岸四地的实践探索的情况来看。显然,我们也看到了希望。 励小捷说,建筑遗产再利用必须考虑其复杂性。建筑遗产的利益相关方 包括业主与当地居民、政府、有关社会机构、公众、建筑师与专家学者。业主或者当地居民作为建筑遗产的拥有者和使用者,与建筑遗产共同构成了完 整的文化生态系统。从这个上说,再利用要以人为本,重点是要尊重和维护 业主或者当地居民的所有权、知情权、参与权以及从利用与发展中受益的权 利,还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公众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为此,一定要妥善处理好与业主及当地居民的关系,关注当地居民的感受和需要,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民生为目标,保护当地居民的积极性;再者,要支持、鼓励、培育 当地居民以主人姿态参与再利用,同时引导其他有关组织投入智力和资金, 致力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另外,要实现再利用成果社会共享,坚决反 对仅为私人或某个群体服务的贵族化倾向。 “建筑遗产再利用的价值在于既维系城市历史发展的延续性,又使建筑遗产再次融入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成为具有活力的、与城市共同发展的一 部分。”顾小捷说。实现老建筑的文化和经济价值双赢,实现老建筑的社会效 益最大化,我们相信,路已不太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