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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提出七条措施 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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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文物局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七条措施的通知》。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文物局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七条措施的通知》。

  措施如下:

  一、加快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

  今年底前,省级编制完成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确定省级保护对象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各市、县(区)要在今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市、县要编制历史风貌保护规划;村庄规划要包括风貌规划相关内容,尽可能保留原始风貌和原有形态,进一步强化市、县和乡村建筑风貌管控。

  已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要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地方年底前完成测绘建档和制定保护图则。

  传统风貌建筑要确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方案。

  推进各类保护对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管控,各级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同步建设数据库,并于规划批复后30日内,汇总提交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进一步充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推动厦门、莆田等地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泰宁等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今年内完成全省历史文化街区普查,每个市县公布一批传统风貌建筑;“十四五”期间完成其它保护对象分类普查,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分批认定公布,及时扩充保护对象。

  完善历史建筑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对体现我省特色的土楼、寨堡、石头厝、华侨大厝、红砖建筑等地域特色建筑物、构筑物,要加快补齐基本信息和历史沿革、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等资料,完成建档造册。

  开展改革开放以来有历史意义、时代特色的优秀建筑普查认定,加强分类保护。

  三、落实历史文化遗产动态监测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保护利用资金投入、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化利用、城市更新过程和项目建设中落实保护措施等工作情况,定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主管部门逐级提交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加快形成全省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一张图”,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提升动态监测监管水平。

  四、防止随意拆除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

  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各市、县(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50年以上建筑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程序,切实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普查清单、基本信息表、保护价值分类及“建议名录”、保护利用方式分类建议等。

  要组织专家对评估论证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对不符合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认定条件的予以剔除,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并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和开展必要的听证,听取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五、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抽查检查和跟踪监测,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

  市、县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纳入社区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

  在日常巡查管理基础上,地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层级监督,定期开展历史文化保护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破坏行为。

  建立专门网页、信息平台、举报电话等有效便捷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持续强化技术支撑

  各市、县要加强对当地建筑文化系统研究,依托专家团队总结提炼地域传统建筑特色,编辑出版市、县传统建筑丛书,不断丰富我省建筑文化内涵,探索传统与现代建筑融合发展新路径。

  加强省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适度扩大古建保护、修缮等相关专业招生规模。

  加强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评选工作,省级两年评选一批技艺传承人,市级每年评选一批传统工匠,积极探索建立技艺传承人及传统工匠参与古建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老工匠、老艺人参与技术职称评定,弘扬工匠精神。

  七、加强统筹推动

  各级各部门要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建立健全本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

  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关专项资金。

  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历史文化保护培训内容,或举办专题培训,加大对党政领导的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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