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基地申报需要具备以下5项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累计参建或产品应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30万平方米,装备制造类企业成套生产线年投产不少于10条(或年生产不少于12条),科技研发类企业主持不少于5项省部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三是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设计类企业应成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装配式建筑正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智能自动化生产能力和部品部件数据库,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的工艺工法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平。四是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水平,在推进标准化设计和生产方面有具体实践。五是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生产基地申报主体需要填写《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和《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报书》,并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当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推荐的生产基地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通过的生产基地名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
生产基地的建设周期为5年,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生产基地的监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认定的生产基地进行复核、评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生产基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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