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文件拟规定,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
17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文件拟规定,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方圆100米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禁设玻璃幕墙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增强,广州市光辐射环境问题日趋突出,市民群众的投诉也逐渐增多。据广州市环保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3年接到的投诉有34宗。公安部门接到的投诉有70宗(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上旬),其中投诉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的占53%,商铺广告灯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的占30%,其他(如夜间施工照明灯光太亮影响休息)的占17%。但是,由于目前光辐射环境管理尚属立法空白,没有从环境保护上明确界定光辐射污染的标准,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没有开展,监管执法部门不明确,缺少相应的处理规则,对市民对光污染投诉的处理主要是政府部门调解或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因此,市民健康和城市光环境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在此背景下,《管理规定》也就应运而生,并规定了光辐射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记者注意到,该规章就设立了光环境控制区划机制作为光辐射污染的空间管制机制,同时还规定了光环境质量评价制度。根据要求,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光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而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以及设置玻璃幕墙的项目,还应组织开展光辐射环境影响论证,并参照行政许可的时限,明确环保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据市建委近期的调查数据,广州市现有玻璃幕墙550万平方米,是一类重要的现实或潜在光辐射源,未来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情况还将十分广泛,因此需要对玻璃幕墙的光辐射环境管理进行全面、明确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天然暗环境区域内的建筑物,均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同时对部分场所设置玻璃幕墙实行限制。这些场所包括:住宅,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及其毗邻建筑物;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米以下和其余路段10米以下部位。
限制区内设置玻璃幕墙不得使用镜面玻璃
在技术规范上,《管理规定》明确,新建建筑设置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在限制设置场所或建筑物高度5倍范围区域内存在或规划有住宅、医院、养老院、学校以及主次干道或相应级别道路和公路的,应当采用反射比小于0.16的镀膜玻璃、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而位于限制设置场所以及商业区、商业居住混合区、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文化教育区、城市次干道两侧区域内的现有玻璃幕墙,采用反射比大于0.3材料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造,消除或减轻光辐射环境影响;具备条件的,要求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市尚有大量自行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未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规定其可以自主决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由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实施集中控制系统能对开启时间进行有效控制(未来也可能对亮度等实施集中控制)减少光辐射影响。根据有关条例,广州市对重点地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纳入财政补贴范畴。因此,本规章鼓励本市重点地区自行管理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系统。
晚上10点半后禁开户外LED广告牌
在广告、标识与招牌照明光辐射环境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明确,广告、标识与招牌不得产生光辐射污染,不得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不得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照明指标应符合照明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对新设置涉光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及播放视频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及临时申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其位置、亮度及开启时间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光环境控制区划要求。
其中,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此外,居住小区及周边文体与商业场所设置不具备室外照明功能的广告、标识和招牌,周边的干扰光超过技术规范要求且引起居民投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该场所应在夜间23:30前关闭广告、标识和招牌照明。
另据了解,消防、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以及公共安全需要有时需要使用到强光照明,如对居民建筑物立面使用强投光照明、大型活动为保障公共安全使用强光照明等,这些情况列入本规章第二条第二款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