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设计师网网友2014-09-02 15:09:30
二、风景名胜区景、城毗连处的情况
风景名胜区毗邻城镇地带的边界情况复杂,是风景名胜区划界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段。我国风景名胜区基本上都具有与城镇交界的边界。按景城的位置关系可大致分为:景,城交融类型;景、城毗邻相伴类型;景区围合城镇类型;城镇围合景区类型。
风景名胜区相毗邻的城镇规模可包括各类城市和城镇。一般情况下,城市的规模越大,城市职能越多样,其景、城交界地带问题越复杂;风景区与城市交融性越大、交界地带越长,其景、城的关系越密切。依我国当今城市的发展速度和城市建设的导向,城市越发向风景地带发展,(如合肥市与巢湖风景名胜区的关系),风景名胜区的城景交汇地段都是向更密切、更延伸的趋向发展。
三、风景名胜区景、城毗连处的划界因素
景、城毗连地段的风景名胜区划界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景源保护、风景利用、城景发展、协调管理等几个方面。
首先,应从风景资源的保护方面考虑其风景区界线的划设。特别是针对一些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风景资源与城镇同在一个视域范围内,彼此又相距较近(如清源山风景名胜区与泉州市),其风景区界线的划设应有效地保护核心风景资源不会受到城镇不利因素的破坏,应保留出城景之间的过渡地带,形成一个城、景协调的缓冲区。
其次,应注重对风景资源及其景观环境的有效利用。当前城市的发展建设十分重视景观风貌,在拥有风景区的城市中较好地把握城景关系、划界时考虑有效扩大城景界面,可形成风景映衬,城景交融的风景城市的特色风貌,同时也避免出现千城一面的问题。
第三,应能够积极促进风景区及毗连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既要保护风景区的核心资源和相应的风景环境,又要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在风景区的边缘适当地扩大风景区的旅游服务基地及建设用地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可以减少和疏解风景区核心地带的建设压力。二是可以提高旅游服务城镇建设水平,使风景区的边缘地区形成具有良好环境风貌的服务城镇,使风景与城镇、保护与利用、环境与效益较好地结合。
最后,风景区边界划设应有利于协调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归入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体系,进行相应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并依据其进行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中的城市,城镇、乡、村同时还要编制各自的城、镇规划,还要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体系之中。由于两类规划在规划的出发点往往不尽相同,特别在城镇地带针对同一地区往往产生不一致的规定,不利于统一规划管理。因此,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对城镇地区应处理好规划协调的关系。
四、景区、城镇地带划界方式的讨论
首先明确的是,对于位于风景名胜区包围之内的城镇应划入风景名胜区,其景、城协调地带应通过风景名胜区内部的分级保护区或功能区划进行解决。其次,对于风景名胜区边缘地带毗邻城镇地区的界线划设可视景城的关系而定,大致分为:城景交融类型的景区边界,景城毗连相伴的景区边界和依托景区的旅游城镇边界。
城景交融类型的城市风景类的景区边界应将城市中的风景资源要素,构成风景城市的空间要素一并考虑,合理划入风景名胜区,对区内的城市街区及建设进行严格景观管控。此外,还应在风景环境与城市景观的影响范围划设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作为城景协调区处理。
与城市毗连的景区边界划设最好应以道路为界,道路一侧尽量不安排建筑物、构筑物,较好地展露风景区,形成“露山见水”的风景效果,道路另一侧可作为城市街区。不能全线以路为界时,至少应在景区的出入口及重要风景点的视廊对景处或城市景观节点处划界,以尽量扩大风景对城市的景观渗透。此外,还应在城市一定范围内划设外围保护带,作为景城协调区。
对于依托风景名胜区发展的旅游城镇,应全部划入风景名胜区。归入风景区可更有效的协调景、城关系,突出风景城镇特色与旅游服务职能。在有用地条件时应适当根据旅游人口、旅游服务设施及旅游城镇风貌建设要求,扩大相应的建设用地,从而提高城镇的环境建设品质。
五、结语
风景名胜区毗邻城镇地区的划界是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和管理中的需慎重对待一项内容。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涉及到法规、规章、规定、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技术与行政管理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城乡快速建设发展阶段,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讨风景名胜区划界这一问题。总之,风景名胜区的划界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合理的划界、相应的规划规定与匹配的管理,使风景名胜区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促进风景名胜区和地区经济社会合理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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