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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0月9日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析

非常设计师网网友2015-11-04 16: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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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10月9日下发通知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
  住房城乡建设部10月9日下发通知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相关条例,明确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再考核国家级工法、专利等指标;取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该通知可以解读为:   1、老证直接换新证,不再需要考核建造师的数量。   2、企业施工资质新办需要考核建造师的数量。   3、企业施工资质升级需要考核建造师的数量。   4、增项资质需要考核建造师的数量。   5、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质时不对“既有”的资质进行考核。   6、老证换新证后,各省住建部门要动查监管企业是否符合新资质的标准,换证的时候不考核,但是会有抽查的规定。   7、各省或许会有细则或监管规定出台。   8、建造师不会取消,建造师挂靠最近半年最大的旺盛的需求会减下来,挂靠市场会回到一年以前。   为规范建筑行业,自去年底以来,住建部就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简政放权,科学合理地监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这项通知主要针对去年发布的企业资质新规,各地方在给企业资质证书换证的时候按照企业资质新规审查企业资质,这样就导致了很多企业虽然够老资质要求,却不能满足新资质要求,于是无法保资质。至今年9月份,各地方已经开始暂缓这样的做法,于是有10月9日住建部证书发文,明确不在换证时按照新规审查资质,那么企业可保有原来资质。由于换证的两年内不会进行动态核查,第一次动态核查在2017年年中,因此企业资质将放缓至2017年6月左右。   下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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