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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毗邻城镇地带范围界定的探讨

非常设计师网网友2014-09-02 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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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根据景观完整,维持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一定规模,便于组织游览和管理等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确认生效。在风景名胜区外围根据保持景观特色,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控制建设活动等需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划定保护地带,保持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不变。
 

一、风景名胜范围界定依据与分析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2006年以前)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根据景观完整,维持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一定规模,便于组织游览和管理等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确认生效。在风景名胜区外围根据保持景观特色,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控制建设活动等需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划定保护地带,保持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不变。对该保护地带,在风景区规划批准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提出环境要求,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第29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单位和设施。按规定建设的各项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二)《风景名胜区条例》及《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2007年执行)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9条规定:在申请设定风景名胜区时,提出“拟设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中的表述为:“风景名胜区范围界限的划定主要是为风景名胜区设立后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以及规划编制与实施等工作服务,应依据一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划定原则:自然与人文景观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和生态系统的相对独立性与完整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一致性。”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及《规范条文说明》(2000年实施)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第331条规定“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规范条文说明》的解释是:在对待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时,应分析所在地的环境因素对景源保护的要求、经济条件对开发利用的影响、社会背景对风景区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风景区与其社会辐射范围的供需关系,提出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范围。

    (四)对风景名胜区划界规定的分析

    通过对以上列出的风景名胜区划界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在确定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同时要考虑2级界线,2006年以前是注重在风景名胜区界线之外可划一个外围保护地带,在这之后强调在风景名胜区界线之内同时确定核心景区。这说明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同时考虑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外的多重因素,在总体规划中经分析论证确定。笔者认为,外围保护地带是一个外围风景环境过渡协调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界线是划定风景名胜区法定范围的界线,核心景区界线是风景名胜区内严格保护的范围界线,在划设风景名胜区界线时应该统筹考虑,应保证风景名胜区核心资源或重要保护范围之外有较好的风景环境过渡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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