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设计师网网友2014-09-02 15:09:33
2.2 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变化过程
我国政府对于“是否要发展小城镇”、“怎么发展小城镇”的政策一直处于调整变化中。总的来说,经历为三大阶段:
一、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政策调整,数量减少,发展停滞。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三十年间,在城镇发展政策对于“控制或发展大城市”问题上存在争论,但在发展小城镇的问题上,一直得到理论界和政府的积极支持。但事实上,小城镇发展非常缓慢,甚至停滞。经过几次调整,全国建制镇的数量大幅度下降,从1953年的5402个下降到1978年的2173个,缩减了一半。
二、市场经济时期(1979-2001),政策与市场双向驱动,数量爆发式增长,成就与问题并生。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发,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促进了小城镇爆发性的发展。全国建制镇的数量从1983年2968个到1984年7186个,到1998年19216个。国家政策倾向于小城镇,从1980年“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到1998年“小城镇,大战略”,政策支持力度达到顶峰。一方面,小城镇的经济水平和数量发生巨大的变化,另一当面,小城镇出现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建设水平不高、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等诸多问题,引发了“是否发展小城镇”的质疑和探讨。
三、经济为先、渐进调整时期(2002-2012),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协调发展,发展侧重有所不同。
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开始,国家基本确立了“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方针,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国家发展的重点放在大城市及城市集群上,小城镇则是有选择性的发展重点镇,告别以前小城镇遍地开花的情形。这个时期小城镇的数量比较稳定,但小城镇之间经济差异加大,东部地区逐渐形成密集小城镇区,集聚效应显现。例如,2010年全国“百强镇”排名第一的广东东莞虎门镇,常住人口达到53万人,经济实力、人口规模都已经达到城市规模。
小城镇问题不容忽视,如今小城镇已经进入转变的关键时期,未来小城镇将进入以生态为导向、城乡协调发展的模式。生态型小城镇正成为研究和实践的重点。
2.3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法律依据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镇规划”纳入了法定规划层面,对镇规划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到2009年年末,全国编制有总体规划的建制镇14387个,占所统计建制镇总数的85.2%。2009年全国村镇规划编制投入达30.66亿元。现阶段,我国村镇规划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村镇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指导思想出现偏差、主要技术方法过于仿效城市做法的现象。
3.思考
曾有观念认为小城镇是“城之尾,农之头”。然而,小城镇的建设不可一味重复城市建设模式,应突破“城之尾”的发展形式,强调小城镇的作用和特色。通过小城镇建设政策法规的探索,寻找适合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途径,使之既发挥农村发展引擎的作用,又将是中国特色城镇化的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基地。
国家政策法规是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前提和保障。首先要明确小城镇在我国城镇发展中的地位,正确认识小城镇的范围、作用和意义,从政策明确小城镇的战略地位。
小城镇是城镇体系的最基本单元,在地域、人口、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密切联系着农村,对农村起着组织和领导作用。小城镇作为联系城市与农村桥梁,小城镇的发展是实现农村城镇化、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措施和形式。小城镇在制度上应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经济上侧重引导农村经济、农民生活的转变,在城镇建设方面应解决农村地区环境恶化问题,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寻找解决城市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明确小城镇发展的法律,协调行业标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制度。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小城镇发展至关重大。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能从根本上促进和规范小城镇发展、有效遏制小城镇建设混乱的行为。
小城镇建设任重而道远,必须有明确的政策引导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才能真正走出小城镇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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