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设计师网网友2014-09-02 15:09:48
尝试市政债的中央“代理”发行到“自行”发行模式。为配套刺激经济计划,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总量规模为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即市政债)顺利发行。2010年11月,财政部代理30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任务。但这两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政债。在2009年和2010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经验基础上,2011年我国首次启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共发行2000亿元。2012年国家印发《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与2011年相比,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将增至2500亿元。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是由中央“代理”到“自行”,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反响良好。在2009年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各债券的市场表现不佳,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在二级市场上跌破发行价的情况下交易量不足发行总量的20% , 甚至相当比例的地方政府债券在二级市场上零成交。与此相反,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取得了良好的反响。从发行情况来看,试点省市的地方债券均受到市场追捧,发行利率与同期限国债基本持平或略低,发行倍率高企,上海地方债券发行认购超过3倍, 广东认购更是高达6倍。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下,依据市场化信用评级确定利率水平,地方债的发行规模将不断提升,市场认可度将不断提高。
然而,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速阶段,巨额投资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而现有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仍处于试点阶段,且规模较小,远远无法满足各地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力发展市政债成为必然选择。
大力发展市政债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法规为市政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目前主要是要加快修订《预算法》,在《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地方政府从“自行”发债转变到“自主”发债,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同时配套相关法规,以这些法规规范地方政府的负债行为,利用市场的规范和监督能力提高政府负债的合理性,减少盲目性。
(二)扩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目前只有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地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建议在开展相关评估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将土地升值幅度大、财政税收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增长迅速、还款能力强、债券信誉高的地方政府纳入试点,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地方加快发展市政债,不断扩大城镇化建设资金来源。
(三)加强市政债的风险监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当前应尽快建立政府性债务的监测体系和风险控制标准,将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义务的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各类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的监控范围,设定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指标和标准,并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控和风险防范等。同时对政府性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使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规模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加大对市政债流通市场管理和服务。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市政债券的流通市场进行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建立有效的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债券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资金的自由流动、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透明有效。(作者为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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